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科华转债”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科
华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8.00 元(含税);
第四年 1.2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科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凡在 2023 年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
公开发行了 73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科华转债,债券代码:128124,
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
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支付“科华转债”的第三年利息,现将付息
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华转债”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付息是“科华转债”第三年付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票面利率为 0.8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科华转债”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
“科华转债”信用等级为“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科华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 元(含税)。对于“科华转债”的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
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8.00 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科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
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
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27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华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89 号
咨询联系人:金红英、陈兴龙
咨询电话:021-64954576
传真:021-64851044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