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成先平 陈其锁 刘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