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5.12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数量。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卓时代提供担保,能够提升中卓时代的融资能力,
改善财务状况,满足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
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提升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整
体融资能力,促进经营业绩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为中卓时代提供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