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
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核查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红波先生、吴文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总裁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总裁、董
事会秘书的相关提名和选举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吴红波先生为公司总裁、吴文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陶海英 张炳辉 方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