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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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仔食
品”)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劲
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劲仔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
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吸引、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监事及其他核心员工。
  第六条   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
额为准。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
购权利,公司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
股份数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不超过53万股,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0.1175%,其中,39.6万股用于首次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剩余13.4
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时间内转让。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兜底等安排。
  本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纳时间由公司统一通
知安排。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认购本计划份
额的权利。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6元/股(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在回购股份的期限内根
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的用途为股权激励及员
工持股计划。
  截至2023年6月21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共计4,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33%
,最高成交价为15.1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3元/股,回购均价为14.03元/股
,支付的总金额为59,066,050.49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开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本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5.96元/股
,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39元的50%,为每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92元的50%,为每股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
的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监事及其他核心员工,上述人员承
担着公司治理、协助制定公司战略规划或其他重要工作。公司认为,在依法
合规的基础上,以适当的价格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
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员工、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
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公司
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挑战的过程,
需要核心人才作为中流砥柱不断支持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旨在提高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同时为核心人才建立起长期薪
酬激励体系,将员工的收益和公司的长期绩效结合在一起。基于激励与约束
对等的原则,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对个人也设置了
绩效考核,有效的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综上,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及核心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
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
购股份的价格为5.96元/股,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
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业绩考核、变更及终
                  止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本员
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延长。
  (三)如遇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四)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情况。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
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六)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
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
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个月后如达到考核目标可分期
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预留部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时间内转让,预留部分若是在2023年三
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获授预留授予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
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预留
部分若是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为更好体现公平性与一致性,员工
获授预留标的股票数量为同等职级获授股票的50%,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
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以2023年至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为业绩考核年度,通过公司
层面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每次解锁需满足各年度公司业绩完成率指标,具体解锁条件如
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X             业绩考核目标Y
      以2022年度为基准年,2023年度合并 以2022年度为基准年,2023年度合并
第一个解除
      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5% 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0%
 限售期
               。                    。
      以2022年度为基准年,2024年度合并 以2022年度为基准年,2024年度合并
第二个解除
      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56% 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44%
 限售期
               。                    。
  注: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
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              R≥X          X>R≥Y
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1.0           0.8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
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
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
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数
量。个人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6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持有人个人当年可解锁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R)×个人层
面解锁系数(N)。
  若持有人因个人考核不达标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实际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归属权益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分配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
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公司在该期对应的标的股票
解锁并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
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上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解锁安排及业绩考核;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终止;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的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
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
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持有人会议
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
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
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
议;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或放弃股东权利;
  (7)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重大实质性调整;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30%以上权益持有人或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
议的事项。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出席方可举行。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
员会提交。
  (4)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②会议
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提案);③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④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⑤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
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⑦发出通知
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份额具有1票表决
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以及
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持有人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5)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
决通过(本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
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持
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
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权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的股票的处置方式、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若获授相关份额
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确定);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 代表1/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
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
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 管理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
划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费用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第七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持有人的权利
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但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十条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承担因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税费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
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
持份额进行转让、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5)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决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四)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计
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现金分红。
  (五)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
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其他可
分配的收益时,优先用于支付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交易费用
及其他费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
股票或过户至持股计划持有人。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
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
持份额进行分配。
  (九)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
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理持股计划份额收回手续并按照对应份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
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辞职(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经过辞职审
批程序辞职的)、被辞退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退休不再在公司任职的;
  (4)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持有人身故而离职的。
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按照对应份额原始
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
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
  (4)因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5)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6)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权益不作变更。
          第九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意见。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
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
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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