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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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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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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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定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
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上午9:15-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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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
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332,163,8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7115%。
共计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7,822,1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
东符合资格。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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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69,972,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表决结果:
反对 13,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7,06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13,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719,45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8497%;反对 11,00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27,356,40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466%。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708,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的 73.785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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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