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
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
席情况单列宣布。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
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
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
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
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
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
况报送属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改时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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