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文磊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候选人同意;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
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证券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我们同意聘任文磊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
二、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共创共享,
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更好的市场形。综上,我们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
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上述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金云 程 皓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