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亚玛顿(本溪)新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的项目建设与业务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风险基本可控。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周国来 张雪平 屠江南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