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并审
阅了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战略转型需要,有利于
促进公司光伏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
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
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沈文忠 孙建辉 章贵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