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2 年权益分派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柯力传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44 元/股加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 7.44 元/股)调整为 7.163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 7.163 元/股)。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