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 上实发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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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2023-37
债券代码:155364             债券简称:19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4,562,8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891,257.84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 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需咨询,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3858686
联系邮箱:sid748@sidlgroup.com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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