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汇隆新材使用 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6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48,438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2.54 元,扣
除发行费用总额 4,423,396.2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576,596.31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对 2022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3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必须满足:
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定期存款。
上述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
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决议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授权自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
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
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
要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适度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
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
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股东利
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
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
回报。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红飞 周旭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