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汇隆新材使用 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6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48,438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2.54 元,扣
除发行费用总额 4,423,396.2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576,596.31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对 2022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3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等
会议审议,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
色纤维项目
合计 16,000 12,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汇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027 号),
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314.0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金额
号 金额 金额
年产 3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
色纤维项目
合计 12,000 4,232.15 4,232.15
(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42.34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81.89 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
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81.89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314.0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027 号),认为: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的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钱红飞 周旭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