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
回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