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
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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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二)等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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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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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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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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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
声明与承诺:
定;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
法利益;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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