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
关的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
议案》。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3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11位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并注销
性股票共计354.60万股,回购并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5.40万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袁新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