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
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不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周银妹女士、胡锦骊女士、丁静女士、薛国锋先生、黄珍
丽女士及张佳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胡军科先
生、上官俊杰先生及康卫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
独立董事:胡军科 上官俊杰 康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