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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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     公告编号:2023-08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者“公司”、
“金一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或者“法院”)送达的(2023)京 01 破申 66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和(2023)京 01 破 238 号《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海鑫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资产”或者“申请人”、“海鑫公司”)对公司的重整
申请,并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金
一”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
年修订)》
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金一”,股票代码仍为“002721”,
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   北京一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法院对公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海鑫资产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
预重整程序。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
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3-009)。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2023)京 01 破 238 号《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金一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31 号院 1 号楼 3 层 311 号
  法定代表人:查颖
  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
整价值。
  (二)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 年 7 月 20 日
  裁定书案号:(2023)京 01 破申 66 号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海鑫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
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重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
对海鑫公司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金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海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金一公司未能向海鑫公司清偿到期债务,海鑫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
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金一公司系统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
于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根据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债务人金一公司已经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债权
人海鑫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
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31 日,本院决定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依法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3 年 7 月 20 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海鑫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组担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陶清
懋。”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华熙 LIVE 中心-B 座 6 楼
    联系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张越 律师(工作时间:工
作日 9:30-11:30, 13:30-17:00)
    联系电话:18301563820
    电子邮箱:jywhglr@163.com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与监督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竞选评选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预重整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债务人财产价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资产评估机构正在有序地、积极地推进评估工作。
    临时管理人就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向
公司下发通知,明确了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义务。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在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
权申报公告》。2023 年 2 月 7 日,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
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投资人的公告》。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了遴
选,最终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 12 家重整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四、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债权相关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决定对金一文化启动预重整,在预重
整期间已经向金一文化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关债权申报继续有效,
在重整阶段无需再行申报。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的债权金
额,管理人将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之日(含当日)。未在预重整中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管理人后续将就债权审查情况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债权人、债
务人核查及核对。债权人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
权性质最终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预重整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根据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以及签订的《重整投资
协议》,预重整期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预重整期间确定的投资人成为公司重整投资人。
  (三)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程序中,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接受公司的委托对重整涉及资
产清算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有序的推进中。为节约重整成本、
提高重整工作效率,重整程序中不再另行开展资产评估机构遴选的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金一”,股票代码仍为“00272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
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
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公司有权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
业事务,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
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
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
权益。
  六、风险提示
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金
一”。若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
规则》第 9.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债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
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2023)京 01 破 238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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