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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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宣
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行使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
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前,监事
会成员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出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
主席不能召开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紧急情况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同意,
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及书面等通讯方式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
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给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
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会后应及时审
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如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工作人
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
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的内容。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
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以下无正文)。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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