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74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 2
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授予价格已在公
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完毕后由 21.92 元/股调整至 21.82 元/股,因此本次回购
价格为 21.8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鹏程、苏青、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