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
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十五次会议关于注销公司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相关
事项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是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注销公司回购股份
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注销公司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谢康 马晓茜 杨德明 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