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并结合市场状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
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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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宜。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文凯 温旭辉 张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