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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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00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752,195,983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50,439,196.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包含无限售条件股份和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
司 H 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
东一致。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
司 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登 载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 2022 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 H
股股份过户登记》。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等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
利所得税率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对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
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对于沪
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413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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