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及《上
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离任及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李早女士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履职要求;
未发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审议及表决
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李早女士
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二、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履
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要求,
其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确认。未发现其任职资格
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届董事会聘任刘
林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晓、施继元、Xin Zhang(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