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不会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