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
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9 年 5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73 号)
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
方”)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
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 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 30 日内支付补
偿补助总额的 70%。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完成下厂区资产的移交手续,征收方
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才披露相应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2.1 条、第 2.7 条、第 7.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
第 2.7 条、第 7.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1.7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
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
了进一步梳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以及其他
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加强相关人员对上述
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
确的履行。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
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
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能从此次监管函
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同征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该笔征收补偿款的付款进度。
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按市政府决定对公司大安厂区实施了征收,但由
于旧城改造规划多次调整,征收补偿资金没有及时组织到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与
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出现较大差异。公司大安厂区资产交付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
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完成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目前正进行招拍挂前的土地整理,
进展顺利。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
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