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邢益强先生、
邢良文先生和吴振强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聘任黄志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经审核,黄志华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黄志华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黄志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邢益强、邢良文、吴振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