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工作。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实践经
验;
(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不存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被解除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总裁、董事会秘
书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裁职权
第八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明确除
上述以外的具体职权。
总裁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等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
务。
第九条 总裁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总裁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裁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总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
事会提出报告。总裁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
总裁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
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时,总裁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
第十二条 总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业务工作报告;经营分析等经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
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裁工作机构:
总裁做重大决策时通过总裁办公会进行。总裁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由总裁召
集并主持,具体审议决策事项公司另行规定。总裁办公会成员由经营层等人员构
成,各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经办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以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会议或其他经总裁同意的
形式召开。总裁办公会纪要经总裁签发后生效。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由总裁办公室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
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记录存档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召开程序及相关的管理要求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
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裁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
事会应当罢免总裁的职务。
总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
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
责的,总裁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总裁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裁应当提请董
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