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中尧水厂
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购买中尧水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购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满足中尧水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
地需要,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主营业务稳健发展。本次建设用地
使用权购买价格是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本次购买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