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汇报后,就会议相关内
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解
决子公司融资的正常商业行为,被担保公司的资质良好、生
产可持续,公司为其担保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我们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第十届四次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
审议并获得通过。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
了被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能力,上述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为同达热
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以委托贷款形式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的
是为了保证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还款资金的平
稳接续,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还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国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
务所,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各项审计业务,能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薛建兰 樊燕萍 栾华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