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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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
      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
      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
      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
      法和要求。
                   第三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为套期保值为目的所从
       事的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等产品或
       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
       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
       的信用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
       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日常主管机构。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主管,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组成。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并由金融衍生品交
        易负责人向领导小组负责。
      (三)公司在财务部、审计部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询价、下单和交割;
        核算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稽核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检查稽核,由审计部人员担任。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业务单元职责:
   (一)负责制订外币收款计划;
   (二)参与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会计核算:
   (一)设立交易员岗位,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日常管
        理;
   (二)交易员负责外汇远期交易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在公司外汇远期交
        易出现重大风险倾向时,出具书面处理建议,交金融衍生品交易
        领导小组审核;
   (三)负责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和会计核算(与交易员岗位分
        开);
   (四)负责出具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
   (五)负责出具外汇远期处置损益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稽核工作:
   (一)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报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报告;
   (二)负责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稽核半年度、
        年度金融衍生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
   (三)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四)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
        件等进行法律审核,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做出审批、决策,并保证公司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期限均需
       在12个月内。
                 第七章 审批及授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董事会对每季度(视情形而定)或每年度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总额度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批准季度或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人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第八章 外汇远期交易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外汇远期交易管理流程如下:
   (一)每年 11 月底前业务单元制订月度外币收款计划交财务部、金融衍
        生交易领导小组;
   (二)金融衍生交易领导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研究,对外汇汇率的
        走势进行讨论和判断,结合业务单元对客户的报价方案,对拟采
        取外汇远期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制定外汇远期交易计划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依照经审批的外汇远期交易方案,由交易员向从事金融衍
        生品的服务机构询价、下单交易操作;
   (四)下单交易成功后,交易员应及时整理交易凭证,交核算员登记,
        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五)交易员、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交易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在外汇汇
        率出现异常波动时,交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
        实施;
   (六)审计部负责监督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年度终
        了,组织人员对外汇远期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计划执行
        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部收到银行发来的通知单后,资金部主管、核算员共同核查
        是否与委托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资金部主管、核算员、交易
        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财务总监处理;
   (八)季度、半年度、年度终了,财务部负责统计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情
        况,核算季度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于次月10日前出具损益报告和
        公允价值变动报告报审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不同审批权限审
        批批准;
   (九)外汇远期交易损益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董事会保存,其余两份
        分别由审计部、财务部保存;
   (十)远期合约处置损益报告、交易损益报告,须附对应交易记录清单。
               第九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
       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汇率及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
       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
       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每月5日前,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定期将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价情况、
     内控管理情况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监督部门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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