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
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拟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的结
果。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
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
三、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
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林建华先生、肖婷婷女士、郭桃花女士
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拟回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战
略发展规划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拟回购控股子公司厦门呼博仕智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暨关
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祖云 蔡天智 阳建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