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

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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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七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届满;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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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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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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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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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行出席及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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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形成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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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监事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
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前”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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