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主管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
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根
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公告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
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
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