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
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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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强 张需聪 童泽恒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