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家园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 7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资料,并经监事会
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家园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股计划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相关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程序合
法、有效;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7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
对持有人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机制,有利于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家园7号”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家园7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冯蓬勃 徐小凤
魏文滨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