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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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3-090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上午 10:3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戚志杰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合计行权 1,614,700 股股份,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合计行权 249,750 股股份,该等股
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票登记手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额由 800,961,788 股变更为 802,826,238 股。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
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已到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提名戚志杰、戴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五届监事会任期
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
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仍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责任。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专科学历,会计师。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山东中际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0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龙口中际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2010 年 10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本公司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山东
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山东方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中际
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尼尔逊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戚志杰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控股股东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3%的股权,且担任控股股东副董事长;除此之外,戚志杰女士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
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8)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年 12 月-2010 年 11 月任杭州天堂硅谷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0 年 12 月-2013
年 12 月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历任苏州
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直投三部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戴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8)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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