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金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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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
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金泰”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72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9,168.00 万股,共募集资金 347,283.8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3 29,140.14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6,668.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未
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智睿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
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蒋仁生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
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
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
继续遵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
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
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 6 个月内,或
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 个月内,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9)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单继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常志远、刘志刚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
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
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
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
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
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
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
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7)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8)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9)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 6 个月内,或
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 个月内,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10)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1)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2)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生、刘力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
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
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
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
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 6 个月内,或
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 个月内,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9)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钱军华、王炜、戴力、王威作
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
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
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
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
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 6 个月内,或
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 个月内,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9)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7.8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方式   (万股)
                  直接
智睿投资     控股股东          20,000.00 2026 年 6 月 19 日   2026 年 12 月 19 日
                  持股
        董事、实际     间接
蒋仁生                    18,966.40 2026 年 6 月 19 日   2026 年 12 月 19 日
         控制人      持股
                  直接
        董事长、核心    持股
单继宽
         技术人员     间接
                  持股
                  直接
        董事、高级管           625.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持股
刘志刚     理人员、核心
                  间接
         技术人员            125.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持股
                  间接
        董事、高级管           250.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持股
常志远     理人员、核心
                  直接
         技术人员            503.75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
钱军华                      248.75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
王 威                       91.25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
戴 力                      100.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
        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
王 炜                      127.5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
         董事、高级    间接
李春生                       10.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管理人员    持股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方式   (万股)
        董事、高级   间接
刘力文                    10.00 2024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管理人员   持股
  注:在公司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上述股东可以自当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上述股东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
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
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王永杰 刘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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