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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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7 月)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京
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
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二名为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予以审计,发现问题应立
即提出意见,报告董事会,有权否决虚假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前通知全体
委员,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
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
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
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
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
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
承诺书。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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