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安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对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山西安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
》等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营运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
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实现长期经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整体财
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
全体监事:赵军 李炽亨 赵凌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