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
期稳定的回报,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
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苗李 朱春松 吴浅
奚德标 李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