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阿特斯阳
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8,8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不会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8,85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业务
流程。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
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
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
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
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
等值 20 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三、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实施本次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过程中,拟为
项目公司后续支付租金及股权回购等事项履行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符合公司经营
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
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查扬(YANG CHA)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玉扣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