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0%股权,
转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价格合理,交易符合市场规则,公平、自愿,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金鉴中 狄朝平 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