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于廷华先生、潘兴光先生、宫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 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
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子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黄兆阁 周国庚 赵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