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层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受有关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
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征求被提名
人的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召集提名委员召开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3 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提议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
员。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
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
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
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
字;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
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