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2023 年 7 月)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 修订后的 备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 修改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 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则》、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简 称 “ 《公 司 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修改
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是会计专业人士。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召 集 人 一 第五条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修改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 (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工作。 事委员担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修改
开四次会议。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 开四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提议时,提 名 委员会可以召开会 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会
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送达全体委员。 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修改
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
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 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
集人确定。 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召集人。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 第 十 五 条 每 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修改
权,其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委员过半数 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采用的表决方 能生效。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决或投票表决。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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