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受有关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审计稽查部门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公司审计稽查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稽查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内部审计事宜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
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面谈、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
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
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议
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
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
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
字;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
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