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2023 年 7 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 修订后的 备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省 修改
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 修改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修改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设主任委员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 修改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或三分之二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薪酬与考核委员
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 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
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召集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修改
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召集人不能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
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 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
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召集人。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 十 五 条 每 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修改
其决议须 经参 与 表决 的 委员过半数以 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
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 能生效。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决或投票表决。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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