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1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5 月 29 日及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
相关公告及通函。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请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通函。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在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
办理完成已回购的 711,500 股 H 股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的总股
本由 384,280,000 股变更为 383,568,500 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383,568,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056,940.50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778,976.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公司股东史春宝、岳术俊。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
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3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817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
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8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
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
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7321998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